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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_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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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摘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所面临的是“僵尸化”困境,而非“口袋化”问题。该罪的主体仅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旨在督促其发挥技术控制优势,履行事后“通知—
文章摘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所面临的是“僵尸化”困境,而非“口袋化”问题。该罪的主体仅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旨在督促其发挥技术控制优势,履行事后“通知—移除”义务,协助治理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考虑到该罪中“拒不改正”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应当认为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该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仅限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信息保护义务以及信息备份留存义务;应将“违法信息”限定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包括纯属侵害公民个人民事权利的信息;“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仅是对行为后果的描述,而且是与前三项类似的具有明确义务根据与内容的兜底性的行为类型的描述。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被责令改正,不履行“通知—移除”等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才作为该罪处理;如果行为本身已符合他罪构成要件,根本无需以该罪进行评价。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陈洪兵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6524/j.45-1002.20220630.001
论文分类号:D924.3
文章来源:《信息与控制》 网址: http://www.xxykzbjb.cn/qikandaodu/2022/0705/1622.html